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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人民陪审员

第四节 人民陪审员


县法院1955年开始行公开审判和人民陪审员陪审案制度。当年共审理民、
刑案件41起,依法应公开审判的28起,实际公审16件,占57%。依法应邀请陪审
案件24起,实际陪审15起,占62%。1967年在“文化大革命”的动乱中废止了
人民陪审员制度,1978年恢复,并在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上正式通过了78名嘉
荫县人民陪审员。此后,院 受理的刑事案件,除涉及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外,凡应公开审判的案件,均实行公开审判。除自诉案件和轻微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外,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在陪审过程中,允许陪审员阅卷,在法庭上发问被告;
听取审判员介绍案情,与审判员一起提审被告,分析研究案情,拟审判提纲;科罪量刑
时,尊重人民陪审员的意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使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作用。
  从1980年开始实行辩护人出庭辩护的制度。1981至1985年,辩护人出
庭辩护的案件占审理案件总数的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