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优抚

第十四篇 民政

第一章 优抚安置

第一节 优抚


建国以后,每年在春节、新年、“八·一”等节日,各级党政机关都召开不同形式的
烈军属、荣复转业军人座谈会、报告会,军、政、民联欢会,并组织慰问团、秧歌队,
对驻军、公安部队、武装部、烈军属、残废军人进行慰问;各乡(镇)、村(街)人民
群众和学生自党组织起来给烈军属担水、劈柴、清扫卫生、送喜报、赠光荣灯、对联;
在日常生活中群众帮助烈、军属修房子,做棉衣,做鞋等。
1951年根据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
例》,对缺少劳动力的优抚对象开始实行“代耕”。1954年根据“优待军属,人
人有责”及“合理负担”的精神,规定农村优抚费按人、畜、土地数量合理负担。据
1953年未统计,共有优抚对象160人,其中烈、军属24户、117人,荣复转
业退伍军人43人。
1955年县人委规定:在录用人员,工资待遇,工龄计算,分配土地、房屋,粮
油供应,收购农副产品,分配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对烈、军
属和复员转业军人给予优先照顾。
1956年全县实现农业合作化以后,县人委决定,对农村优抚对象实行优待劳动
日,城镇困难户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的办法。此办法一直实行到1981
年。当年享受优待劳动日的烈军属46户,优待劳动工分68300分,折合现金
10425元;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军烈属和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52户、58
人,补助标准城镇每人每月平均19元,农村每人每月平均9元,共支出补助费
19804元。
1982年8月,县政府批转民政科《关于在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新形势下,加
强农村优待、供给、补助工作的报告》,决定从当年起,对农村义务兵实行普遍优待。
即仍实行工分制的生产队,按整劳力十年平均工分数的1/3优待;包产到组或包干到
户的单位,实行“优待金”,每个义务兵每年平均优待150元,年终决算时从生产队
的收入中提留,存入银行,做为军人退伍时安家费用;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军属和病
残复员、退伍军人,补助办法不变。1985年初,根据省人民政府通知,又改为“优
待金和优待土地相结合”两种办法由享受优待的军人或家属任选。优待金按当地承包户
年平均收入的2/3优待;优待土地按每个劳力平均承包土地数优待。当年末统计,全
县有军烈属 319户、1433人,复员退伍军人1814人,革命残废人员44
人。其中应享受优待的现役义务兵家属301户、1365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
军烈属11人,复员退伍军人43人,革命残废人员44人。全年国家支付优抚费
4·9万元。
为推动优抚工作,从1954至1935年,全县共召开过12次烈、军属和残
废、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代表会议,总结交流优抚工作经验,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和个
人,选举出席省、市烈军属、荣复、转业、退伍军人先进代表。
(见附图)

@img6W8009H.jpg^JPEG^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