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安置
第二节 安置
1956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对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一直是按“从哪里
来;到哪里去”的原则进行安置。农村退伍军人,回生产队参加生产;城镇退伍军人,
根据需要安然做临时工或把为固定职工。但1967年以后,农村复员退伍军人也有
安排到国营农、林、牧场,城镇的复员退伍军人则全部安置到国营企事业单位。近几年
来,由于多数企事业单位人员超编,人浮于事,故采用了“统一分配和系统包干”相结
合的办法进行安置。即党、政、群和政法部门职工的子女退伍,由县统一分配;各企、
事业单住的职工及其子女退伍,由本系统包干安置。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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