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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救济

第二章 社会福利

第一节 救济


建国初期,对城乡鳏、寡、孤、独和老、弱、病、残困难户,除部里亲友帮助外,
主要靠政府临时发救济款、物解决。1956年农业合作化之后,农村实行由人民公
社、生产队负责保吃粮、保住房、保穿衣、保治病、保丧葬的“五保”制度,使他们的
生活不低于一般社员水平。同时政府每年都下拨一部分救济款补助五保户和困难户(包
括城镇的五保户和用难户)。1981年领取救济款的农村五保户55户、69人,金
额2351元,平均每人34·07元;城乡困难户1275户,5365人,金额
34752元;平均每人6·48元。1985年,全县救济考、幼、残五保户56
户、57人,城乡困难户401户、1689人,支出救济款9·1万元。此外,农
业银行每年还发放一定数额的生后贷款,帮助一部分临时困难户解决买粮、换季等困
难。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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