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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救灾

第二节 救灾


在“生产自救、节约度荒、群众互助、辅之以政府必要救济”的方针指导下,县内
历次发生自然灾害,县政府都组织救灾工作组,深入灾区,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和互
助互济,解决灾区灾户的生产和生活困难。对受灾较重的居民,根据“重灾区多发放,
轻灾区少发放”的原则,发放救灾款和救灾物资。1957年以前每年发放技灾款
2000多元;60年代初的3年困难时期,每年发放2万多元,1965至1971
年,每年都不超过1万元,1972年以后每年又增加到2万多元,1982年达
到7·2万元,1983年达到1266O9元。特别是1984年受特大水灾,
县城和沿江大部分村屯、农田被淹,造成22000多人受灾,除发动群众生产自
救外,国家支付救灾款819522元。其中临时抢救安置灾民26430人次;支
出192128元;维修、翻建水毁房屋7768间,支出21万元;救济灾民
口粮4355吨,支出163600元;发衣服、被褥2360件(套),支出
58027元;为灾民治病2400人次,支出36133元;补助各平取暖费
36244元,买菜款43867元;扶持社会福利厂恢复生产支出6万元;其它
零星支出19523元。此外,为了消除水灾造成的严重后果,1985年又支付枚
灾款25·8万元,扶助2917户、12678人恢复生产。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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