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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婚姻登记

第三章 婚姻登记与殡葬改革

第一节 婚姻登记


1950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以后,嘉前县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宣
传贯彻,大力提倡男女婚姻自由,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实现男女平等、互敬互
爱的新家庭,反对包办、强迫、买卖婚姻和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
1952年开始实行婚组登记制度。结婚、启婚由单位介绍到县民政科办理登记手续。
1956年结婚登记下放到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离婚和复婚仍到县民政科或人民
法院调解或判决。1958年全部下放到各乡(镇)办理,少数离婚调解无效的案件介
绍到民政科或人民法院处理。1981年宣传贯彻新婚姻法,婚姻登记制度进一步健
全。当年结婚登记734对,其中初婚1419人。再婚49人;登记复婚的7对;
申请离婚的94对,批准离婚33对,调解不离45对,转法院处理16对。1982
至1985年4年间,申请登记结婚1755对,准予登记结婚1710对,占
97·43%,不批准登记45对,占2·57%;申请离婚120对,经调解不离
35对,准予离婚68对,转法院处理17对;登记复婚29对.在社会上,父母亲友
包办、干涉和变相买卖婚姻的现象,仍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