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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殡葬改革

第二节 殡葬改革


建国初期,群众仍沿用旧习俗实行殡葬。有的任意选占墓地;多是埋葬在“祖莹”
或自己耕种的土地里。
1958年县政府发出通知,提倡实行殡葬改革,强调不准在耕地里乱理坟,要求
以村屯为单位建立公墓,并提倡火葬.1965年省拨款在新县城(双河大岗)附近建
1座火葬汤,后由于县城未搬迁而废弃。
1975年县政府又发出通知,重新强调殡葬改革,要求普遍建立公墓,并提倡实
行深埋或火葬。县和朝阳镇共同确定南山公墓场地,开展了破除迷信、移风移俗搞殡葬
的宣传教育,动员群众将散埋在耕地里的坟墓移到公墓去,并设专人管理公墓。多数村
屯也都指定了公用墓地,迁移了散埋在田间的坟墓,全县共迁坟1827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