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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募兵制

第十五篇 军事

第一章 兵役制度

第一节 募兵制


民国时期,乌、佛两县地方武装(如山林游击队、保卫团、自卫团)为义务制,由
成年男性公民轮流充当,每期半年或一年;边防保卫队,为募兵制。
日伪派驻乌、佛两县的国境监视队和警察本队,则为招募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