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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义务兵制
第三节 义务兵制
伪满时期,地方组建的自卫团为义务制,由18—40岁男性公民组成,轮流值
勤,每期半年或一年。1954年国家颁布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度,全县适龄青年
积极响应政府号召,踊跃报名应征,每年都保质保量的完成新兵征集任务,为部队输送
的新兵一年比一年多。1950至1985年36年间,除有5年未征集外,31年共
征集新兵903人,平均每年征集29·13人。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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