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资
第三节 工资
1947至1949年,全县小学教师每人每月发成粮(小米、玉米桔子)270
斤。1950年改为地方工薪分制,分三等:一等96分,二等84分,三等80分,
每分合东北流通券2400-2600元(合人民币0·24-0·26元).
1952年8月,执行《全国各级教职员工资标准》统一的工薪分制,当年全县有
25名教师,最高的220分,最低的140分。每月工薪分值随市场物价波动,时高
时低。1954年教育部颁发《关于修订全国初等学校教职员工资标准的通知》,教师
按级定分,不再随物价波动。
1956年按照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指示》,改工薪分制为工资制,同时对全
县小学教员进行定级。当年全县有小学教员27人。最高为个教4级,最低为小教9
级。
1963年工资调整,全县教职工95人,1960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教师,每人
在原工资基础上晋升1级。
1972年调整部分工资偏低教职工的工资,当年全县有中小学教职工264人,
按照3比1进行调整,中学调整28人,小学调整42人。
1977年对工龄长、工资偏低的职工实行工资调整时,调整面为40%,全县中
小学教师有87人晋升1级工资。
1978年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实行个别工资调整,比例为2%,全县有5名
教师晋升1级。
1979年按照“技术高低,工作优劣,贡献大小”的原则择优升级,全县中学有
81人晋升1级,小学有71人晋升1级。
1981年实行教师工资普调,并取消中、小教级别,一律改套行政级。全县
801名教师,除全部普调1级外,尚有116人晋升两级。
1985年1月1日,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规定,全县教育系统有555人参加工资套改,其中中小学
教师511人,机关15人,事业单位喂韶人。同时发给教龄津贴:从事教育工作满
20年以上每月10元,15年以上每月7元,10年以上每月5元,5年以上每月
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