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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教育经费

第四章 教育经费



民国11年(1922年)乌云没治局征收教育捐,用于办学经费,并无定数。以
后,从每年收杂税项下支付一定数量的教育经费,不足部分再以教育捐摊派。民国20
年省督学厉维通在调查报告中说:“该县教育经费困全县土地从未升科,向无定款可
指,例由征收局于木耳、皮张、水排杂税项下开支全年经费;收入约600余元,亏数
由县长孙绍兴自行设法弥补。”
伪满乌、佛两县小学办学经费由县公署扶预算下拨,不足部分由学费弥补。1935
年乌云县支出教育经费960元,其中教师工资732元,办公费228元。佛山县支
出528元,其中工资370元,办公费158元。
1947年至1949年,除教师工资以公粮折合外,学校一切费用均由学校所在
村屯自行解决.
建国后,全县教育经费即纳入财政预算。从1953至1985年(1950-
1952三年无统计数字),全县教育经费支出1368·6万元。其中195.3
至1965年支出79·6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7·3%;1966至1976
年全县教育经费支出309·2万元,占同期全县财政支出的11·3%31977至
1985年,全县教育经费支出979·8万元,占同期全县财政支出的15.5%。
1984至1985年,全县教育经费每年增长4%。
1978年以前,国家每年下拨的教育经费由财政统一掌握使用,视需要拨给文教
科。1979年实行教育经费包干,“一定五年不变”,由教育局自己掌握使用。
1989至1976年全县民办小学费用全部由办学生产队承担。1977至
1979年教育科给予一定数量的教师补贴。企业办学经费自行解决。
成人教育经费来源和支出都比较复杂:县工农教育办经费在本年度教育经费中列
支;县总工会办职工教育费由工会活动费中列支;企事业办学经费自行解决;农村办成
人教育由公益金中支付;选送进修、函授、刊授学员费用均由其所在单位承担。困此
近年来绝大多数单位都有教育经费支出。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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