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管理机构
第三节 管理机构
民国时期,计量器具的使用处于自由状态,后期由商会会长(主席)兼管。
日伪时期,由兴农合作社购销系管理计量事务,并兼营计量器具,私人商店不准经
销。1941年夏季新京(长春)计量检定人员来县进行1次计量器具检定和维修。
建国后,从1953年开始,计量工作由工商科代管。1958年至1965年黑
河地区计量检定所负责本县的星位传递和计量器具的检修工作。
1974年设立计量管理所,隶属科技科领导,配3名检定员(其中1名是办农亦
工检定员),派到省计量管理处学习后,开始对全县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和修理。
1979年县成立标准计量管理科;实行科、所合署办公,人员编制增加到7人,
配副科长1人,负责全县标准化计量管理工作。
1981年,全县工业、财贸等企业单位共组织起35个基层计量管理机构,设兼
职计量员106人,分别承担企业的标准计量工作。
1982年县标准计量科新建250平方米办公室和检定宣。购置汽车1台。
1984年机构改革,标准计量科改为局,定编制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