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取缔娼妓
第三节 取缔娼妓
早在乌云、佛山设治以前,宝兴镇、温河镇、朝阳镇就有妓女院。两县设治以后,
妓女院逐月按人缴纳地方捐。民国12年(1923年)乌云设治局规定一个妓女每月
收警学捐3元,当年技捐实收洋元114·60元,折合现大洋191元。民国16年
技捐收入现大洋279·36元,民国20年乌云县有妓女10人,上年收警费364
元。佛山设治局民国16年9月至17年6月,技捐收入86元,在各项捐款收入中占
第三位。(参见《财政篇》)
伪满时期,据1938年调查,佛山县开设妓女院1家,有朝鲜族妓女3人;乌云
县城有妓女院两家,妓女10人,其中日本妓女院1家,妓女3人。
旧社会金矿工人几乎全是单身汉,似们受把头、大柜、二柜的层层剥削,生活穷困
潦倒,侥幸剩点金子也很难活命带出金沟,于是很多人便消极颓废,染上了酗酒、押
妓、聚贿、吸食鸦片等陋习,而把头、大板也以此广设酒馆、大烟馆、妓院、宝局,
……用吃喝嫖赌四根绳子把矿工捆住,使之“有金存不下,没金走不了”。民国初年太
平沟镇技院得督办姜志元默许,明妓、暗娼到处都有。伪满时乌拉嘎金矿尤甚,押妓嫖
娼完全公开。宿官妓1次收金3钱至一两不等,由技院老鸨随口要价。暗娼有固定的姘
妇或相好若干人。每逢十五或月未打份金后,各处技院与暗娼迎接不暇,采金工人的血
汗钱顷刻落入老鸨、把头之手,还有人染上梅毒、淋病等顽症。
民国时期的妓女大都是贫苦人家的汉族妇女,被卖或拐骗沦为娼妓。逛被院的多是
单身无业游民也有官吏。伪满时期的妓女,多是日本国、朝鲜国的下层社会妇女。她
们被日本法西斯强迫沦为娼妓。日伪的技院除了满足军警究特兽欲,还有政治目的。
1947年春佛山县解放、妓院、暗娼均被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