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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机构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一节 管理机构



1952年,伊春县第一区设林政助理员,开始管理区内的林政工作。林政助理员
主要任务是对滥砍乱伐、毁林开荒、毁林采石、毁林建房、盗卖木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
行为加以制止,并对城镇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居民,结合森林防火,进行林政检查和
监督。
1958年,建立伊东林业局,相继成立伊新林场。伊春南山和伊春北山的森林经
营管理归伊东林业局的伊新林场,林政管理归伊新区。
1960年,伊新人民公社同伊东林业局合并,实行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成立伊
新人民公社营林处。政企合一期间,在伊春火车站附近、伊春南山养鹿沟和东升桥,设
立3处林政、防火检查站,有6名义务护林员值勤。
1961年,政企分开,取消营林处,成立林政科。政企分开后,伊新人民公社的
林政管理增加了对森工企业政策监督的工作任务。
1962年,伊东林业局伊新林场改为伊新经营所。1965年5月,撤销伊东林
业局,伊新经营所划归伊新区。伊新经营所同林政科合属办公,实行科、所合一的管理
体制。
1967年,伊春区革命委员会成立生产部,林政管理由生产部负责。
1970年,伊春市“五·七”干校管理的长青、伊东、伊林林业经营所,及其经
营管理的林业施业区,划归伊春区管理。同时,成立伊春区林业科,负责管理伊新、长
青、伊东、伊林4个经营所。伊春区的林政、森林防火、防汛等项工作,均由林业科管
理。
1972年末,长青、伊东、伊林经营所及其林业施业区从伊春区划出,归属乌敏
河林业局。同时,伊春便撤销林业科,恢复林政科。
1973年,伊新经营所更名为伊春区森林经营所,以育苗、更新造林、抚育保护
南北山风景林为主要任务。
1981年,成立伊春区森林派出所,隶属林政科。
1985年,管理机构有伊春区林政科、伊春区森林经营所。伊春区林政科与伊春
区森林防火办公室合署办公,下设森林专业扑火队和森林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