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粮食供应 1949年冬由罗连有、李照香、刘术之3人合资开设“兴业商店”。“兴业商
店”为本地最早经销粮食的专营商店。
1950年,伊春森林工业管理局经理科设粮秣股。粮袜股专门负责林业生产单位
的粮油采购、贮运和供给。商品性粮食供应则由消费社和供销社经营。
1952年1月,中国粮食公司伊春森林公司在伊春村设立“营业部”。“营业
部”经营粮油零售业务,兼顾粮油批发。粮油专营机构成立后,个体“兴业商店”不
再经营粮油,改为“食品店”。
1953年,伊春粮食部门对粮油统一管理。粮油统一管理后,实行统一收购、统
一销售、统一调拨、统一库存的四统一管理制度。
1954年,伊春开始实行粮油统销。统销的方法和原则是由职工、居民个人申
请,民主评议,粮食部门审核批准,按户落实签发粮证。粮油统销后,职工和居民每人
月粮食定量控制在30斤以内。伊春县粮食局在伊春县第一区设1个营业部和6个代销
点,负责城区48574人的粮油供应。
1955年9月,根据国务院《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开始实行居民口粮
分等定量供应。定量标准根据工种、劳动强度差异和儿童年龄区别划分为七等三十一
级,平均定量29斤。1956年进行两次粮食供应调整补缺,使居民口粮平均增长
30.5斤。
1957年,由于粮食紧缺,压缩粮食供应定量,定量水平下降到每人每月平均
28.3斤。1958年10月1日黑龙江省开始对粮食定量进行适当的调整,居民口
粮定量平均调整到31.5斤。1960年全国农业普遍欠收,居民口粮供应标准压缩
到平均每人每月27.2斤。1961年11月,对定量偏低的儿童、学生、干部、营
业员的粮食供应标准做了适当的调整。1963年,粮食供应恢复正常,仍然采取接口
粮供应标准评定定量的方法,凭证供应。
在粮油供应品种上,对饮食习俗与汉族有较大差异的少数民族给予适当照顾。
1984年前,对市郊菜农的粮食供应在数量品种、价格上与城镇人口相同。
1985年对把生产的蔬菜按合同卖给国家的定购户菜农仍供应平价粮油;对自销蔬菜
的非定购户菜农则供给比例价粮油。
1979年6月,伊春粮食分局成立1个杂粮商店。杂粮商店主要议价销售各种高
档、精制成品粮和植物油脂。议价粮油价格由省政府根据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统一规
定。实行部分粮油议价销售后,各粮店开设议销粮油业务。同时允许农贸市场个体粮贩
经营议价粮油,经营品种有大米、杂粮、豆类及植物油,价格基本与国家议销价持平。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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