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物价调整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市场管理,稳定市场
物价。1950年,政务院颁发《统一全国财经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市场物价管
理,市场物价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下降。1951年4月,全国统一货币,促使市场物价
趋向统一,在此期向,本地的市场物价虽然随着市场供求的变化而时有升降,但没有发
生明显波动。
1952年伊春建县后,市场物价有了统一管理,按照“发展经济,保障供给”,
“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方针,逐步建立和实行系统的物价管理体制。此后,国家对
部分物资实行统购统销,统一制定作价办法和购销价格,使市场物价长期稳定。
1960年至1962年,由于连续三年遭受自然灾害,物资紧缺,经济困难,货
场物价大幅度上涨。特别突出的是议购议销价和市场自由贸易价增长过高。1963年
后,国家经济逐渐好转,为了稳定市场,进行了物价调整和整顿,市场价格逐步下降,
“文化大革命”时期,为避免物价出现波动,对部分商品销售价格进行调整。调整
物价的商品主要有涤棉布和烟酒。
1983年上半年,对化学纤维织品和棉纺织品价格又进行一次调整。化学纤维织
品价格普遍下调,棉纺织品价格普遍上调。
1985年4月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调整生猪肉购销价格的方案,对
生猪肉销售价格做了调整,放开价格。调整前冻猪肉每市斤销售价为1.18元,价
格放开后,最高限价为1.65元。鲜猪肉放开价格前,每市斤为1.18元,放开价
格后为1.90元。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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