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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物价管理

第四节 物价管理



1980年,伊春区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对议价
商品实行了最高限价,并规定凡销售国家规定价格商品,高出牌价的一律要降下来。
1982年,为贯彻国务院“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对全区工商企业进行全
面检查,严格规定凡由国家规定牌价的工农业商品零售价格一律不得提高,对收购价、
出厂价、调拨价、供应价、批发价加以控制,并严格控制议价商品的范围。
1982年8月0日,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伊春区全面开展
物价管理工作,对变相涨价、短斤少两、掺杂使假的现象进行整顿。
1984年,伊春区管理的有价单位1040户,其中国营企事业单位156户,
集体企事业单位387户,个体企业497户。1985年,管理1866户,其中国
营企事业单位186户,集体企事业单位638户,个体企业1042户。1984年
至1985年,对区管的有价单位除坚持开展经常性的物价检查工作外,并先后进行8
次物价大检查。两年中,罚没17.55万元,其中罚款2.62万元,没收非法收入
14.9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