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九篇 财政审计税务金融
第一章 财政
第一节 管理体制
1952年12月前,伊春村政府财政由汤原县南岔区政府统一管理。村政府备有
县政府拨给的一定数量的借用金做为公杂费支出,一切费用花销,均实行报帐制。
1952年12月,伊春县第一区财政由伊春县政府集中管理,统收统支。
1953年,贯彻实施《县政府财政预算决算暂行条例》,财政实行年初预算,年
末决算,计划管理的体制。
1955年,伊春镇人民政府设财政助理,管理职工工资支出和公杂费花销。经费
由县政府按月拨给,计划使用。
1958年,伊新区人民委员会设财政科。1959年,伊春税务所并入财政科。
财政管理机构设立后,制定了财政工作要点和财务管理办法。同年,财政实行“收支下
放,计划包干,总额分成”的管理体制。
1961年,伊新人民公社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全面调查社办企业及所属单位财产
状况,建立健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实行经济核算.
1971年,开展财务清淡、清仓、清理往来帐款、清理黑金库的工作。财政实行
收支有凭证、计划有决算、费用支配有根据、活动有记录、事事有核算、动支有原则、
产品有成本、消耗有定额、出现问题有检查报告、经济活动有分析的管理措施。
1972年,实行财政预算决算制度,年初由区财政向市财政做预算报告,市财政
局核定支出指标,按月拨款,年终结算。区财政收入金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
的财政管理体制。区财政对区直41个行政事业单位同样实行预算决算管理制度。
1984年,市财政对伊春区确定留解和上解比例,根据收入预算按月拨资金,年
末一次结算。留解和上解比例以1982年决算收入为基础。除国营企业所得税、建筑
税、能源交通税以及重点建设基金不参加分成外,城市建设维护税按25%留解分成,
工商各税按58%留成。
1985年,伊春区财政仍实行留解比例分成的管理体制。按上级的要求,一定5
年不变,重新确定工商各税按50.1%留解分成,城市建设维护税按40%留解分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