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财政管理
第四节 财政管理
伊春县第一区建制前,伊春村财政管理没有具体规定,一切管理方法和原则随同汤
原县南岔区。
伊春县第一区建立后,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实行县政府的财政管理统一规定,贯彻
实施伊春县《财政预算决算暂行条例》。
1959年,伊新人民公社制定财政工作要点,建立健全开支审批手续制度,实施
《伊新人民公让财务管理办法》。
1960年下半年,伊新人民公社制定《社办企业财会人员业务培训制度》。同
时,在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中,建立健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
1970年4日27日,伊春区革命委员会制定《伊春区财务战线工农业生产新跃
进行动方案》。
1971年初,伊春区革命委员会下发了《关于企事业单位财务工作中一些具体问
题的规定的通知》。其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关于事业单位财务工作中一些具体问题的规
定;关于林业、工业企业单位会计科目和会计科目使用问题的说明;林业、工商企业会
计报表格式。同年末,伊春区革命委员会生产部制定《关于城镇人民公社财务会计管理
暂行规定(试行)》。
1975年10月10日,伊春区革命委员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暂行管理办
法》,规定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一律纳入区财政预算,由区计财科对区直各单位
拨款。
1982年12月1日,伊春区人民政府下发《伊春区国营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
的规定》、《伊春区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伊春区预算外资金
和预算外单位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1985年,伊春区财政管理仍执行“两个规定”和“一个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