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伊春区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附:伊春区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伊春区行政、事业单位
经费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为了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并结合我区
在经费管理中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一律纳入区财政预算,由区财政科对区直各单位
实行统一拨款制,区属各级预算单位,均属会计核算单位,必须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设
置帐目,按规定时间,定期编报经费会计报表。
凡是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都必须实行帐、钱分管。因单位较小,不设专职
出纳员的,应指定专人兼管。
二、各单位的预算管理,必须按政策计划办事,一切经济活动必须纳入预算。各项
收入都不准化全民为集体;化预算内为预算外,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更不准搞帐
外资金、“小金库”,对各单位固定资产变价收入,都必须上缴区财政,统一管理,根
据需要,合理使用。
三、经费预、决算的编报和审批
各级预算单位的收、支计划,都必须按年度编制,事前有预算,事后有决算。预算
的报送时间,于下午一月三十日报区财政科,经审核后,提报政府办公会议讨论批准,
下达执行。
各单位的月(季度)经费会计报表,于每月二十五日前报区财政科,由区财政部门
汇总上报。月份报表,只填报自级月份报表单张一份;(季度、年度)报表,填报资金
活动情况表,预算经费支出明细表,各项基本数字表,科目余额表,和职工开资明细表
各一份。年度决算报表上报二份,年终决算上报时间,务于十二月三十日前,报送区财
政科。
各级单位上报的决算。必须要有编报说明。要通过全体职工进行讨论,领导亲自审
阅签字,加盖单位的公章,随同决算一并报到区财政科。
对各单位在执行预算的活动中,因有特殊情况的发生预算外项目时,由单位写出报
告,报区财政科批准,核定增加指标后执行。
四、各单位经费支出的管理,要贯彻上级的有关规定,支出按预算,追加按程序,
不经请示同意,不准“先斩后奏”。在安排计划时要留有余地,不留缺口。执行预算
“量入为出”,先急后缓,保证重点,坚持原则。在经费比较充裕时,不忘艰苦奋斗,
在经费指标偏紧时,要狠抓勤俭节约,坚定不移地执行“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
针,为国家管理好资金。
经费开支项目和范围:
(一)工资。凡批准编制内工作人员工资和工勤人员工资在本户列支。
(二)补助工资。
①粮煤差价补贴,按国家规定发给职工的粮煤差价补贴,在本户列支(按一九六六
年伊劳字160号通知执行)。
②林区津贴。享受林区津贴的地方,发给职工的林区津贴,在本目列支。
③取暖补贴。发给职工冬季取暖费。在本户列支。
④伙食补贴。同其他单位搭伙食摊的炊事员工资和管理费。
信仰伊斯兰教职工,机关不设回民灶不能回家吃饭,必须在外就餐者,按规定发给
的伙食补助费,在本户列支(指独身职工)。
⑤通勤费。职工上下班家距工作地点在四华里以上,必须乘坐公共汽车或骑个人自
行车上下班的,可享受通勤补助费,在本产列支。
⑤兼课补贴,凡符合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有关规定的开支标准费
用,在本目列支。
⑤缴任补贴。按教育部、财政部颁发的班主任补贴规定标准列支的费用,在本目列
支。
③副食品价格补贴,凡符合黑革(1979)321号转发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
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的开支费用,在本目列支。
(三)人民助学金。属全民办学的在校学生,符合按规定标准发给学生的助学金,
在本目列支。
(四)职工福利费。
①职工福利费。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每月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点五提取的职工福利
费,在本目列支。
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凡报经区人事部门审核批准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本
目列支。
③职工医药费和公费医疗经费。按工资总额百分之五的规定提取的职工医药费,在
本目列支。
提取的医药费,转入转项暂存户,收支都在本目反映。
④职工回家探亲车船费。凡符合按国务院“关干工人职员回家探亲假期和工资待遇
的暂行规定”的列支费用,在本目列支。
③工会经费。凡有工会组织的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
提取工会经费,在本目列支。
区属教育系统的工会经费暂由财政科统一提取,各中、小学校、教育科不再提取工
会经费。
③其他福利开支。凡符合规定经批准办理退休、退职人员在本单位应支付的费用;
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照规定标准公家应核销部价的费用;行政、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追悼、送葬活动费及病故抚恤金;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按照
规定应领取的独生子女抚育费,均在本目列支。
(五)公务费:
①办公费。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表册、表报、日常印刷文体活动资,经批准的加
班人员夜餐费,及其他公用消耗性的杂费等支出的费用,在本目列支。
②水电费,办公用的水费、电费、烧水用燃料费、自来水设备零星修理费。在本目
列支。
③邮电费。汇资、邮费、电话费,在本目列支。
需根握节约精神设置电话。打长途电话要从严控制,建立登记和审批制度。
报刊费支出,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组织集体和个人自费订阅报刊的规定。
④车船用油费,凡经有关部门准许配备的各种车辆,按规定标准用油费用,在本目
列支。
个人用车要按规定实行收费,冲减经费支出。
⑤交通工具修理。因公配备的交通工具(自行车、手推车、畜力车),修理费,在本
目列支。
③养路费。按交通部门规定支付的公路养护费,在本目列支。
①马匹饲料医药费。凡经批准设有牛车、马车、单位支付的牲畜装备,饲料、医药
费,在本目列支。
③差旅费。因公出差旅费,调干人员搬家旅费等在本户列支。
⑤会议费。经批准召开的县(区)级以上各种会议所支付的费用,在本户列支。
不论开什么内容的会议,均需要先编报会议费预算,经审核批准后支付,会议费主
要包括会场租费,市内交通费,印刷费、宿费和参加会议农民的往返车费、宿费、伙食
费。
会议临时设立的医药所,应收费,不宜由会议费中报销。
⑩文件表册印刷费,县区以上机关印刷的布告、广告、文件及大宗印刷制品所支
付的费用,在本目列支。
②劳动保护用品费。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应支付的劳保用品,在本目列支。
(六)取暖费:办公用房冬季取暖费(元谋、引火柴、烧炉人员工资),在本目列
支。
(七)修理费:
①房屋修理费。公用办公房或住房经过鉴定需要维修的费用,在本目列支。
为了便于管理,各单位公用办公房,住房维修费用,应由各单位编报固定资产修缮
费预算审批表,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拨款。
②水暖维修费。有暖气设备的单位,需要维修时,应根据节约的精神,充分利用原
材料设备,确需要维修支付的费用,事先提报预算,经批准后支付的费用,在本目列
支。(审批手续和①同)。
③各单位汽车需要进厂维修的,必须事先提报预算,经核准后,方可执行(审批
手续和①同)。
(八)购置费:经批准的各项购置费,在本目列支。
(九)业务费:
①政治宣传费。专为政治宣传而支付费用,在本目列支.
②党团事业费。为党团组织所支付的必须开支,在本目列支。
③专业业务费。根据各单位工作性质,为完成本单位某项工作和任务支付的费用,
在本目列支。
(十)其他费用:
①职工烧煤补贴。按规定符合享受烧煤补贴而支付的补助费,在本目列支。
②人民来访经费。对于来访人员生活上有困难,确需给予补助费用的,在本目列支。
③居民委员会经费。各办事处设有居民委员会的,按规定标准给予委员的生活补助
费、居民委员会公杂费,在本目列支。
④转出、转入职工欠款。职工因工作调转,在原单位所欠公款,随同职工一并转出、
转入的职工欠款,调出单位将原欠款予以核销,调入单位入帐,分期扣回欠款。在本目
列支。
⑤人防战备经费。根据省、市战备办、财政局有关规定批准列支的经费,在本目列
支。
(十一)差额补助费:
幼儿园和托儿所补助费。女职工小孩入其他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扣除个人应负担的
各项费用。以及自办托儿所正式编制的保育员(计划内用临时保育员)人员工资,在本
目内列支。
以上各经费开支项目和范围,各级财务人员必须认真严格遵守,不准擅自增加项目
和扩大开支范围。
五、固定资产及设备的管理
1、固定资产范围:
①房屋建筑物,如:办公室、宿舍、教学楼(室)、仓库、托儿所、围墙、厕所等
各种结构的建筑物。
②专用设备,如;教学仪器、广播器材;机械设备、医疗器械、交通运输机械(工
具)文体设备、专用图书、技术资料。
③一般设备,如:学生桌椅、床、家俱等。
④牲畜:能使役或能繁殖的牲畜(马、牛)幼畜在两岁的计为头数做价入帐。
⑤办公用设备,如:办公桌椅、卷柜、计算机、打字机,油印机、绘图机,录音
机、扩音机、生活用收音机,电视机,电风扇等设备。
2、固定资产的计价:
①房屋及建筑物,按施工单位工程决算,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甲方同意验收使用
时,按批准的决算入帐。
②购入和有价调入的固定资产和设备,按购入价格和调出单位的原有帐面价格列为
调入单位入帐价格。
③无价的固定资产及设备,帐面无有价值的或查不到原价值的,可根据固定资产的
现实状态及使用价值,可合理估价入帐。所生没畜亦应按其发育生长情况,依此估价入
帐。
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单价在二十元以上,耐用时间一年以上,均列为固定
资产,固定资产购置后,不提折旧。
3、固定资产的增加或减少:
①各单位必须要增加的固定资产(设备),必须先编制预算,有资金来源,报经财
政科批准后方可购置。
②有价和无价调转的固定资产和设备,需报经财政部门批准。调出或调入单位双方
办理移交单一式三份,经财政部门签批,做为调出、调入单位增减固定资产处理帐目标
准。
③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
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设备,各单位无权变卖。如单位暂不需要,可报财
政部门批准,变卖的全部收入,上缴财政。
固定资产报废,不论人为的或是天然灾害造成的,必须经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鉴定
后,报请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做减少固定资产的帐目处理。
4、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①设专人或兼职人进行保管,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
②建立健全出、入库手续制度,对人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要追查责任,查明原因,按
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或经济制裁)。
③对单位所有的固定资产和设备都要登记、造册、入帐。年终全面盘点一次,做到
有帐有物,帐物相符。
六、严格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和管理
对已经核定的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的要严格控制,不得突破。要做到购置有指标,
报销有批件,按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范围和审批手续执行。
1、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由上级下达;由区控办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本着节
约的精神,将指标分配、落实到基层,由各单位按指标自己掌握。全年指标分为二次下
达,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
2、各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购置专控商品时,要由本部门领导的同意,编制上
报控购商品申请书,报区控制办公室审批,或逐级上报审批。
3、各级专控商品供应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规定和
有批件售货,无批件柜售的原则,不能为了完成销售任务,违犯控购规定。
4、各单位的财务人员,要认真的检查指标的使用情况。及时、准确的登记控购帐
卡。报表日期,为每季末25日前上报区控购办公室,不及时按规定时间报表的单位,
不给办理控购批件。
5、有关违犯规定的处理问题:
①对违犯规定,没有批件供、购单位或个人,除批评教育外,对单位或个人给予一
定的经济制裁。
②对弄虚作假套购专控商品的,除要给予单位或个人经济制裁外,购置的专控商
品,全部没收。
③对一贯违反控购规定的单位或个人,除要受经济制裁外,实行奖金的单位停发奖
金;情节恶劣而又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要给予责任者必要的纪律处分。
七、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1、各单位不准随意决定派人出访、参观,必要时需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即去地
点,目的,人数,时间,途径路线及其旅差费,经区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并报经费预
算,方能预付和报销旅费。
2、对于患病于部去外地治疗的问题,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部、财政部《关于享
受公费医疗国家工作人员,到外地就医的路费问题的报告》办理;外地转院就医,必须
有市级医院的证明,由市卫生局办理手续,对就医人员按出差乘车(船)标准,只给报
销往返车船费,不准报销宿费,市内交通和伙食补助费。
3、对因公出差的人员,委按所去地点,时间预借旅费。要严格掌握,不得借款过
多,更不准借用公款为个人采购物品,出差人员返回后三日内,必须到财会部门结算清
楚,交回余款,过期不结算者,由当月工资中扣回。
4、各单位的设备购置。在编报年度预算时,同时上技,经批准购置后。要建立登
记帐目,严格使用的手续制度,年末要向财政科报设备清单;属于固定资产的,要于资
金平衡表的数字相符。固定资产报废,要经财政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变价收入一律上缴
财政。
5、职工借款转进和转出的处理。采访人员无力自理食宿补助费,在其它科目列不
进去的非正常的必要开支,在“其它费用”科目列支。
6、职工欠款转欠问题,各单位在接到互相转欠款通知单后,不需要个人签字。一
样接收入帐,并给对方单位办理手续。如欠款人认为错帐,由原单位查对,在外地工作
者,路费公家核销,按核对后数字双方更帐,如经过查对没有差错,来查对的职工自己
负责旅差费,公家不给予核销。
7、行政事业经费和企业费用不得互相挤占;如在一个机关内,即有行政事业的开
支,又有企业的开支,共在一起所支付的水电、邮电,取暖,修缮,房租等项费用,要
合理分摊。
八、严格执行“十个”不准
1、各单位在经费支出活动中,要严格执行财会制度的规定。严禁以白条子顶库存
现金;更不准以白条子项正式凭证,装订传票,做一切费用的支出,如发现有此种情况,
冲减费用支出,谁签字批准谁负责。
2、任何单位都不得设“小金库”。各单位经批准所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各
种罚没款,都必须上缴财政,不能留单位擅自使用,行政、事业单位的零星收入,做冲
减经费处理。
3、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都必须按经费开支项目和范围进行管理,任
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名义借口,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或以给职工谋福利为名,
在经费中核销或核销差额补助。一经发现,要追究批准人的责任,谁出主意谁拿钱。
4、任何单位都不准随意增加职工借款。今后再发生职工新的借款要追究领导人的
责任,对职工原有的欠款,要做出还款计划,积极扣回;对已转出的职工,要抓紧办理
转欠手续,将欠款转到职工所在单位;职工确实因生活困难,需要临时借款时,可从互
助金解决。
5、各单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问题,必须按照劳保的有关规定,不准随意提高标
准,扩大发放范围。在发放前要事先报请劳动部门审核,按规定的标准和范围进行发放。
6、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任意决定乱发奖金和补助。奖金的发放,由区财政统一
掌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经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发放补助费的问题,按照行
政、事业的财务有关规定执行,不准任意决定乱发补助。
7、各单位的临时工人的掌握与使用,必须经过劳动部门批准,不准超指标招工,
对弄虚作假私自用临时工人,从银行套取现金,为临时工人开支的,要按违犯财经纪律
处理。
8、任何单位都不准自行决定职工到外地学习、进修,对上级分配指标内到外地学
习、进修的职工,财政部门给安排学费,工资照发;对非上级分配指标内到外地学习、
进修的职工,财政部门不给安排学费,工资停发,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
9、各单位的财务收据的管理,一定要严肃财经纪律,不准弄虚作假,如发现有作
假行为,财务人员要负完全责任,按违犯财经纪律论处;更不准以任何名义“出卖”公章,
如发现有类似情况,一定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严肃处理。
10、任何单位都不准用公款购置私房,或给职工租房。职工住房确实有困难的,
应通过正常渠道,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职工个人租房,其房租费由个人自理。
本规定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如和上级规定有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