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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种

第二节 税种



1949年前,伊春开征的税种有木材税、特产税、货物税、工商税、屠宰税、牲
畜交易税。
1950年1月,国务院颁发《全国税政实施细则》,全国统一税制。国家规定全
国统一征收工商务税14种,伊春开征的税种有印花税、交易税、存款利息所得税、特
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地产税7种。印花税是对各种商事、产权行
为就其书立凭证征收;交易税是对市场交易的棉花、土布、粮食、药材、牲畜按交易额
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是对使用车部征收税;存款利息所得税是以利息所得者为
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或经付利息者为扣交义务人,存款之利息所得、公债、公司债及其
它证券之所得,股东、职工对本企业垫款之利息所得,均需交纳,按利息所得的5%从
价计征;特种消费行为税是对文化娱乐、冷食、旅店等特种行为征税,由消费者负担,
营业者为代征义务人;城市房产税、地产税是由产权所有人交纳,产权出典,由承典人
交纳。
1953年,国家对税制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工商各税有12种,伊春开征7种。
开征的税种有印花税、交易税、存款利息所得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
房地产税、商品流通税。
1958年,国家对工商各税进行改革,简化税种,简便纳税方法,对税率进行个
别调整。改革后,开征工商统一税和工商所得税。
1973年,国家对税制又进行改革,把原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工商税为国家税,其它各税为地方税,改革后
税制简化,税种减少,对国营企业国家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
得税两种。
1978年后,在国民经济调整和经济体制改革中,税收制度不断调整和改革。在
国营企业中对“以税代利”进行试点,开始利改税第一步改革,并在以后逐步进行利改
税的第二步改革。对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进行了调整,陆续开征一些新税种。
1983年,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对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商业、金融、城
市公用及其它行业的国营企业就利润所得额征税,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为纳税义务
人。同年10月开江建筑税,对用国家预算外资金,银行贷款和其它自筹资金从事基本
建设,更新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和计划外项目的建筑工程等项目,就建筑工程征税。
1984年,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对国营企业使用奖励基金发放的各种奖金,超过
一定限额的以奖金额为依据征税。同年10月1日,开征产品税、营业税、国营企业调节
税。产品税是对生产的应税工业产品、农林水产品和进口产品就销售收入、收购支付的金
额或组成价格征税。营业税就商品零售的销售收入,批发调拨商品的销售额减去销售商品
购入原价后的差额,服务业的营业收入额征收税,经营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国营
企业调节税是对大中型国营企业,就其基数利润减去已纳所得税与企业应留利润额的剩
余利润额占基数利润的百分比,确定税率征税.
1985年,开证城市建设维护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事业
单位奖金税和集体企业奖金税5个税种。城市建设维护税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
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征收,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集体企业所得税是对集体企业就其利润所得额征收的税种,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为纳税
义务人。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是对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当年
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以上的部分计征税率。集体企业奖金
税是对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发放的各种奖金超过一定限额的以奖金额为依据征税,独立核
算的集体企业为纳税义务人。事业单位奖金税是对事业单位发放的各种奖金超过一定限
额的,以奖金额为依据征税,事业单位为纳税义务人。
农业税,建国初期按着《全国税政施行要则》的规定办法征收,即按土地多少、规
定产量、规定税额比例征收。
1958年,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即全国统一实行的地区差
别比例税制。农业生产合作社,有自留地的合作社社员,国营和地方农场,以及其它有
农业收入的单位为农业税的纳税人。凡粮食和薯类作物收入,烟、麻、油料、糖料和其
他经济作物的收入,园艺作物收入,都按照或参照粮食作物常年产量计算征税。农业税
实行“增产不增税”的原则,在税收总额不变原则下,根据地区的情况不同,可做适当
的调整。
1980年,实行免税一定三年的办法,1983年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