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用地管理
第二章 城市管理
第一节 用地管理
伊春区城市用地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占用农牧渔业用地
由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占用林地由林业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在农业场乡内的工业和民用
建设用地,由农业场乡审批。
城内各利位设用地,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发给建设用地或临时用地许可证后,用地
单位或个人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土地。新建单位建设用地较大并分年使用时,城市
规划管理部门按“一次核准,逐年划拨”的原则,发给许可证。
建设区用地及历年经批准征拔的土地,所有权归属国家。已征拨2年还不能使用的
土地,又未办理延期征拨手续的,批准部门有权收回。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2年。单
位和个人征用的土地不准买卖、租赁、交换或改变使用性质。
1985年统计,全区城市建设用地面积8.5平方公里,其中工业用地0.52
平方公里,仓库用地0.13平方公里,生活居住用地5.4平方公里,其它建设用地
2.45平方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