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房产管理
第二节 房产管理
伊春城区内房屋管理分为市管、区管、企事业单位自管和居民私房几种形式。市
管房屋总面积约为40.5万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32.9万平方米,其它用房面积
7.6万平方米。住宅计租面积19.7万平方米,年收房租费8.5万元。私有房屋
面积7.1万平方米。
伊春区房屋管理,主要是产权管理、公有房屋修缮和保养以及房租收缴等。产权管
理,根据《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对全区房屋进行普查,明确产权归属,实
行产权登记。产权单位持产籍资料、证件,向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房
产产权证明后,产权方受到法律保护,产权变更需经房管部门办理手续。房管部门对房
屋建有产权档案,做到产籍资料完整,图、卡、帐与实际相符。修缮公有房屋,产权管
理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房屋维修调查,掌握房屋质量变化情况,根据实际,由房产维修部
门统一维修。房租收缴,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按月计算。实用面积收费标准,
砖瓦结构每平方米收费0.10元,简易结构每平方米收费0.07元,土草结构每平
方米收费O.05元。
1985年统计,伊春区自管房屋总面积I3.4万平方米,其中区统一管理房屋
面积7.7万平方米,全民所有制单位自有房屋面积2.8万平方米,集体所有制单位
自有房屋面积2.9万平方米。在区自管房屋中,住宅面积3.3万平方米,约占区自
管房屋总面积的25%。伊春区人均住宅使用面积7.1平方米。住宅结构中,配套设
施齐全的楼房面积0.3万平方米,砖瓦结构平房面积1.3万平方米,简易房面积
1.3万平方米,草泥房面积0.5万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