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市政管理
第三节 市政管理
1959年,伊新人民公社开展市政管理工作。
1961年,伊新人民公社设立建设科。建设科负责城镇建设用地审批、防汛、绿
化等市政管理工作。
1963年,市政管理部分权限收归市建设局,伊新区主要管理河堤修筑和维护、
植树绿化两项工作。同年。区政府为加强市政管理。发布了《关于严禁盲目乱建,随地
挖坑取土,保护河堤及树木的公告》。1980年末,市政管理权限下放,城市建设和
维护交由伊春区人民政府管理。1981年1月,伊春区开始全面管理市政工作。同
年,伊春区政府制定了《伊春市伊春区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发布《伊春市伊春区人民
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的通告》。并对统建外的房屋建设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在调查
中,查出一些违章乱建的问题,对这些问题视情节轻重,区别情况,进行了严肃处理。
1984年6月,伊春区对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进行调整,城建科同基本建设委员会
合并,为伊春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科。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科设市政管理股,各街道办事
处均配专职市政助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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