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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纪律检查

第六节 纪律检查



1955年,中共伊春镇委开始开展党内监察工作。镇委未设专门监察机构,党的
监察工作由镇委组织委员兼任。1960年11月,成立监察委员会。“文化大革命”期
间。监察委员会被撤销,党内监察工作由政治部代行。1972年,成立区委纪律监察
组。1979年,恢复中共伊春区委纪律监察委员会。1983年,成立中共伊春区纪
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伊春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协助区
委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
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在这
些案件中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的申诉。
1960年纪律监察委员会成立起到1985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外,共查
处党员违纪案件113起。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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