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篇 地方国家机构第一章 权力机构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 1953年3月,伊春县第一区召开首届人民代表大会。伊春县第一区人民代表大
会不设常设机构,在会议期间行使职权,选举区长、副区长、人民委员会委员。人民代
表由区人民政府指定、邀请和遴选。
人民代表大会三年左右召开一次。1965年,召开伊春镇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断。
1980年,恢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年5月6日至10日,召开伊春区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并开始设伊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务委员会设主任、副
主任、常务委员。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区政府区长、副区长,以及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区人民法院院长,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984年,召开伊春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区七届人大会议选举产生区人大常
委会主任1人,副主任5人,常务委员15人,同时选举产生区政府区长1入,副区长
5人。
1984年4月,建立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东升乡召开首届人民代表大会。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选举产生,并实行差额选举。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设常设机
构,日常工作由乡人民政府代管。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
(见附图)
@img 6W801Y3.jpg^JPEG^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