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大常委会
第二节 人大常委会
伊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
构,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区人大常委会担负
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伊春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
院的工作,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等重要职能。
198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
织法》第二条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的规定,于5
月6日召开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5月10日选举产生伊春区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务委员会内设办公室、科技教育科、人事联络科、经济科、法制
科。区人大常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每届任期3年。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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