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区政府

第二章 行政机构

第一节 区政府



1952年12月,成立伊春县第一区人民政府。伊春县第一区为县辖区,直按隶
属于伊春县,设区长、副区长各1人。
1955年9月12日,中共林业工作委员会决定把伊春县第一区人民政府改建为
伊春镇人民委员会。伊春镇人民委员会设镇长、副镇长各1人。
1957年11月26日,中共伊春市委决定,把伊春镇人民委员会改设为伊新区
人民委员会。伊新区人民委员会设区长、副区长各1人。
1958年8月,根据伊春市委建立人民公社方案,伊新区试办城镇人民公社。同
年11月,伊新区人民委员会改为伊新人民公社。伊新人民公社保留区的建制。
1960年9月,伊新人民公社与伊东林业局合并,实行政企合一。1961年,
伊新人民公社与伊东林业局分开。
1961年12月17日,伊新人民公社改为伊新区人民委员会。伊新区人民委员
会设正副区长各1人,人民委员会委员19人。
1965年4月16日,为加强城镇街道工作,伊春特委决定撤销伊新区人民委员
会,建伊春镇人民委员会。伊春镇人民委员会设镇长1人,副镇长2人。人民委员会委
员16人。
1967年10月6日,经伊春地区革命委员会批准,伊春镇改为伊春区,同时成立
伊春区革命委员会。伊春区革命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6人。
1979年末,撤销伊春区革命委员会,建立伊春区人民政府。伊春区人民政府设
区长1人,副区长7人。
伊春区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执行机关。区人民政府对区人民代表大
会和伊春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伊春区人民政府的主要任务是执行区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依法
制定行政规章。区人民政府以管理城市为中心,同时发展经济、教育、科技和其它各项
社会事业,履行政府职能。
区政府机构设置,在各个时期有不同的变化。1952年,区政府实行动理制,设
秘书、财粮、卫生、农业、民政协理。1957年11月,增设劳动、文教助理。
1958年11月,助理制改为科室制。伊新人民公社下设办公室、计财科、工业
科、商业科、农林科、劳动科、卫生科、城建科、服务科、文教科等机构。1967年
10月,成立伊春区革命委员会,革命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政治部、生产部、保卫部
等。1968年8月13日,区革命委员会实行两级领导的组织机构,下设二部一室,
即政治工作部,内设组织、宣传、文革、文教、群工组;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内设劳
动安全、农林、计财、物资、工交、财贸、卫生、民政组;办公室,内设接待、总务秘
书、文书组。197O年,恢复科室制。1975年,区革命委员会下设机构有革命委员
会办公室、人事科、劳动科、计财科、林业科、卫生科、农业科、工业科、文教科、交
通科、建设科、工商科、接待室、人民防空办公室、知识青年安置办公室、体育运动委
员会、商业科、农副科、粮食科、物资科、公安局、市政管理科。1985年,区人民
政府改革机构,调整设置。调整后区人民政府下设机构有政府办公室、财政科、计划委
员会、人事监察科、劳动科、卫生科、计划生育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教育科、业
余教育办公室、审计局、司法局、农业科、多种经营科、信访办公室、地方志办公室、
民政科、科学技术委员会、林政科(防火办)、物价科、房地产管理科、城建环保科、
公安分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武装部。
街道办事处为区政府派出机构。1957年设置4个街道办事处,1958年人民
公社化后,街道办事处改为行政管理区。1962年又更名街道办事处。1968年,
改为街道革命委员会。1974年,街道办事处易名为人民公社。1979年,街道人
民公社改为街道办事处。1985年,区政府派出机构增至7个,即旭日、红升、制
材、向阳、朝阳、前进、扶林街道办事处。办事处下设工业、农业、市政、民政、武
装、计划生育等协理员或办事员。
(见附图)







@img6W801Y8.jpg^JPEG^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