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社会福利
第十三篇 民政劳动人事
第一章 民政
第一节 社会福利
1976年前,伊春区社会上孤寡老人和无依无靠的残疾人的生活由政府统一安
排;农村孤寡老人的生活由所在农业生产队做为“五保户”统一安排。对丧失劳动能力
的孤、老、残人由政府和农业生产队帮助解决吃、穿、住、用等生活问题;对少数有一
定工作能力的孤、老、残人,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减轻政府和农业生产队的负担。孤
寡老人的生活基本得到保障。
1977年,区政府自筹资金,并拨出部分民政事业费,建起一个40平方米的社
会福利厂,安置部分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盲、聋、哑人及其他残疾人进厂劳动,组织生产
自救。1985年,区政府又筹集资金,扩建社会福利厂。社会福利厂扩建后,厂房达
930平方米,就业人员由原来的30人增加到83人。就业人员中残疾人占多数。
1983年至1985年,伊春区各街道办事处均陆续开办社会福利厂,安排残疾
人就业。1985年,全区残疾人基本得到安置,月平均收入在40元以上。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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