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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会救济

第二节 社会救济



伊春区的社会救济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对在社会上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
来源,无人供养的困难户救济补助;另一种形式是在各种灾害后的临时性救济。
对困难户的救济,政府给予定期定量补助。救济工作本着“一年评定、半年不变、
情况有变、合理调整”的原则。在评定中,采取‘看、听、定”的方法。即看救济对
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听周围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召开有居民委员会成员、街道办事处有
关人员参加的联评会,最后由民政部门审定。对被补助对象,每年要换发《城镇定期定
量补助证》,做到标准统一、补助合理。对因病不能工作而退职的职工,每月发给其本
人退职前标准工资的40%,作为生活救济费。1985年末统计。伊春区历年补助救
济户累计为4021户10585入,补助金额93.6万元。
救灾救济是社会救济的一项主要工作,区政府本着“生产自救、节约度荒、群众互
助、辅之以必要救济”的原则,对因灾害造成生产和生活有困难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适
当救济,使其尽快恢复生产.
1961年8月,伊春发生特大洪水灾害,水灾损失12万余元。灾后,政府拨出
救济款l.3万元,并筹集粮食、食品、衣物,分发到灾民中。
1985年5月23日,制村街道办事处居民区发生特大火灾,过火面积达9.8
万平方米。灾后,黑龙江省民政厅、伊春市民政局投出30万元救灾款,为社会救济户
重建住宅。同时,区政府拨款近6万元,用于灾民救济和扶持制村街道办事处社会福利
厂恢复生产。
1985年8月16日,伊春区发生特大洪水灾害,300多社会救济户和无职业
户的500多间住房受灾。灾后,省民政厅、市民政局拨款30余万元用于灾民救济。
(见附图)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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