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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优抚安置

第三节 优抚安置



伊春区优抚工作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区政府没有民政科,街道办事处设有民政委
员会。每逢新年、春节、“八一”建军节等节日,民政部门及各级党政机关都召开不同
形式的烈军属、荣复转业军人座谈会、报告会、军民联欢会,并组织慰问团对驻军部队
进行慰问。新年、春节期间,民政部门为优抚对象送年画、光荣灯、光荣牌,街道妇女
组织起来为驻军战士拆洗被褥、缝补衣物;“八一”建军节,街道居民、学校学生为
部队指战员邮寄毛巾、鞋垫、针线包等慰问品。在平时,街道民政小组及群众性的拥军
优属小分队常年为军烈属、残废军人等优抚对象送粮、担水、劈柴、打扫卫生。
伊春区民政部门成立于1958年。民政部门成立后,优抚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议事
日程。“文化大革命”后,伊春区人民政府对优抚工作更加重视,做为一项重要工作来
抓。1978年,伊春区召开优抚代表大会,表彰奖励优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1980年,伊春区被评为市级优抚先进单位。1981年,伊春区又召开1次优抚代
表大会,对优抚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1983年,伊春区被评为省级拥军优
属先进单位。1985年,伊春区加强基层优抚工作的组织建设,全区建立民政小组
98个,并组织拥军优属小分队790个。
伊春区安置工作开展的较晚。1984年前,本区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由市民
政局安置办公室负责。1984年,根据伊政办发135号文件《关于改革我市退伍军
人安置工作,将安置权力下放的报告》的精神,成立伊春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
置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安置工作,具体工作由区民政部门负责。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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