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婚姻登记
第四节 婚姻登记
1950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买卖包办婚姻制度.恋爱
自由、结婚自愿受到法律保护。
1952年,婚姻登记手续由伊春县政府统一办理。1958年,市人委将婚姻登
记工作下放给伊新人民公社民政科。1970年,伊春区革命委员会将此项工作下放给
街道人民公社。1978年,婚姻登记工作收归区民政科。1981年“新婚姻法”颁布
后,对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均居住在伊春区内的,由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居
住在外地、另一方居住在本区的,由区民政科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婚姻法》结婚自愿、离婚自由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
记手续,登记人员认真询问,审查证件,控制法定年龄,提倡晚婚晚育,对不符合《婚
姻法》规定的不给予登记。
在婚姻管理工作中,慎重处理离婚事件,既要保证离婚自由,又要防止轻率离婚,
婚姻关系除因配偶死亡而自然消失外,只能因离婚而终止。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有纠纷
而达不成协议的,移交人民法院处理。对要求复婚的,除收回离婚证书外,还在结婚证
书上注明“复婚登记”或“复婚”字样。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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