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五节 基层选举

第五节 基层选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的规定,县区级人民政府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1955年至1985年本区共召开七次人民代表大会。区级人民代表由基层选举
产生。选举根据《选举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分三个阶段进行,首先建立选举机构,培
训骨干,开展宣传教育,划分选区;第二阶段成文选民资格审查小组,进行选民登记,
填发选民证,公布选民榜;第三阶段酝酿代表候选人,选举代表。
1953年至1963年,先后召开伊春县第一区首届人民代表大会、伊春镇第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伊新人民公社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伊新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此
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除伊春县第一区首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区人民政府指
定、邀请和遴选外,均由基层选举产生。
1965年召开的伊春镇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基层选举产生。镇五届人大
代表120人,其中机关25人、文教卫生战线15人、工矿企业战线20人、农业战线
16人、财贸战线19人、街道23入,其它2人。代表中有宗教界1人,少数民族10
人,妇女32人,科技界1人。
1980年召开的伊春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基层分选区选举产生。基层
选举工作从2月6日开始,全区划分45个选区,选民总数55343人。选民中男性
选民为27358人,女性选民27985人。基层选举选出区人民代表159人,其
中干部代表80人,产业工人代表29人,农民代表7人,科技人员代表4人,文教卫
生战线代表8人,体育界代表1人,新闻界代表1人,其它劳动者代表21人,街道居
民代表8人。代表中有少数民族2人,妇女36人。
1984年召开的伊春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区七届
人大代表172人,其中工农代表71入,知识分子代表35人,公安、台属、归侨、
爱国人士等各界代表9人,街道居民代表57人。在代表中有少数民族12人。妇女
4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