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动工资
第三节 劳动工资
1949年至2955年,采取工资制与供给制并存的办法,实行多等级的工资制
度,工资等级定为13等39级。工资按工薪分计算。
1956年,国家进行工资改革,取消工新分和物价津贴制,全面实行货币工资
制,按产业统一规定标准,工资等级和技术等级标准。全国划分十一类区工资标准,伊
春区执行六类工资区的等级工资制。
1978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的通知》。伊春区开始实行
奖励制和多种工资制。奖励制分为超额奖、年终奖、增收节支奖;工资制分为计时工资
制、计件工资制、利润留成工资制、承包工资制等。
1982年,伊春区发出《关于加强对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严格控制无计划用
工和计划外用工,不准突破工资总额。企业的生产奖金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增收节支奖,
必须按照规定报批后发放。
1977年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对职工工资作了几次
较大的调整。1977年,给40%的职工晋级,全区晋级人数2590人;1979
年,又给40%的职工升级,升级人数2563人。1981年到1983年,对职工
工资进行分块调整。1981年,对文教、卫生、体育界的职工进行工资调整,职工升级
人数为864人。1982年,对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晋升工资,晋级人数为803
人。1983年,为全区企业职工调整工资,调资人数为4853人。经过几次调资,
全区职工普遍晋升了工资。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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