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职工福利
第四节 职工福利
1956年,职工享受每年35元的冬季取暖补贴。1978年,财政部、国家劳
动总局《关于改进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补贴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对住公办暖气房舍的职
工,实行国家免费供暖的办法,不发取暖费,也不收取暖费。
1968年,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1981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
遇的规定》提高探亲假待遇标准,对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探
亲假均为3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探亲假20天,车船费由职工所在单位
核销,工资照发。
1978年,职工按规定享有交通补贴待遇。1982年起,发给职工每人每月5元
的副食补贴,1985年副食补贴为13元;1983年起,发给职工每人每年菜金补
贴20元,并每月发给每个职工洗理费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