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劳动保险
第五节 劳动保险
伊春区对1948年底以前参加公私合营企业工作,并享受当地政府规定的薪金制
的职工和建国前参军或参加革命的职工,在退休时发给本太原标准工资100%的退休
费;对建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在退休时根据工龄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60一75%的
退休费;对因病因伤丧失劳动能力而退职的职工,给予本人原标准工资40%的退职生活
补助费。对退休职工基本生活费用,规定每月最低保障数为30元。对因公致残需人扶
持的给予加发40元护理补助待遇。
1976年至1983年9月,伊春区职工离休、退休后,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者
可以补员,录为工人。
职工因病死亡,享有安葬费和抚恤金待遇。安葬费为250元;抚恤金二十级以下
的400元,二十级以上的450元至500元。死者直系亲属享有生活补助费,居住
在城区内的死者直系亲属,1976年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为12元至15元,1984
拿每人每月增至20元至22元。
职工享有医疗卫生待遇。企业职工患病,医疗费由企业承担,病假工资根据工龄按
不同比例发给;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医药费由企业承担50%。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职工患病。实行公费医疗,6个月以内病假工资照发。超过6个月,根据规定工资
按百分比发给;职工亲属医疗费自理。1983年,开始对一些企事业医疗费实行控制
管理,除职工住院外,门诊医疗费控制在每人每月2.5元至4元左右。女职工生育可享受
56天的产假工资,婴儿哺乳期间每天给哺乳时间,幼儿入托发给托儿补助费。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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