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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干部调配

第二节 干部调配



干部调配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以及非生产人员的比例进行。非生产人员
与生产人员的编制比例,经过调查研究,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意见,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批准。国家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按编制定员调配干部,企业单位按非生产人员与生产人
员的比例调配干部,超编、超定员的单位和部门原则上不再调入干部。
干部调配工作本着知人善任、合理使用的原则,坚持以德才兼备、胜任工作做为衡
量干部的标准。在选拔、分配、使用干部中,注重用其所长、专业对口、学以致用、调
配得当。对干部调配,首先保证重点单位的需要,同时加强干部流向管理,对从小城市
调往大、中城市,从边疆调往内地,从基层调往机关的干部从严控制。在干部管理范围
内,负责本区与同级党委和政府的干部调配.以及区内干部使用调配。国家干部可以调
在集体所有制单位,也可以调回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干部不能调往全民所有制
单位,更不能由于调动而改变所有制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