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干部奖惩
第四节 干部奖惩
1982年前,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评比奖励制度。评比奖励制
度采取半年初评、年终总评的方法,在干部总数中评选出20%的先进工作者。
1983年后,实行考评制度。区成立考评委员会,区直属单位建立考评领导小
组。对参加考评的单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考核记实制度和干部奖惩制度。
干部考评坚持季度记实、半年初评、年终总评的评比制度。在年终总评中,个人进
行自我总结,群众评议,组织审查。对评比出来的先进个人,分为记功、记大功、模范
工作者、升级、提取、通令嘉奖等6种形式给予表彰奖励。受奖人数一般控制在参加评
奖人数的10%左右。受奖人数中,记大功人数占30%;模范工作者占10%;升级人
数占10%; 记功人数占50%。
干部奖励有五条标准,即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办事效率高;完成任务好,工作上
做出优异成绩;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工作有明显成
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对指导全面工作和在“四个
现代化”建设中有显著成效;爱护公共财产,在节约国家资购或防止、挽救各种事故中
有显著成绩和重大贡献;同严重违法、决职行为作坚决斗争,在捍卫国家利益、维护国
家尊严方面有显著功绩的。在执行考评奖励制度中,1983年升级1人,模范工作者
4人,记大功19入,记功73人;1984年提职2人,升级9人,模范工作者12
人,记大功31人,记功55人;1985年,升级11人,模范工作者12人,记大
功28人,记功46人。
在对国家污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考评奖励制度的同时,对有违法失职行为
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予以纪律处分。纪律惩处的范围包括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和
政府的决议、命令、规章、制度;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违反民主集中制,不服从上级
决议、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拨弄是非,破坏团结;丧失
立场,包庇坏人;贪污盗窃国家财产;浪费国家资财,损害公共财物;滥用职权,侵犯
人民群众利益,损害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关系;泄露国家机密;腐化堕落,损害国家机
关威信以及其它违反国家纪律的。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
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8种。在执行干部纪律处分工作中,197O年因腐化堕落
开除1人;1975年开除留用察看2人;1977年警告1人,开除1人;1980
年开除留用1人;1984年警告1人,记过1人,开除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