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信访处理
第三节 信访处理
1964年,伊新区信访接待室直接调查处理来信来访200件,占来信来访总
件数的74.07%;转有关单位和部门处理的70件,占来信来访总件数的
25.93%。
1965年,信访接待室直接调查处理来信来访190件,占来信来访总件数的
65.52%;转有关单位和部门处理的100件,占来信来访总件数的
34.48%。
1966年至1976年,信访部门在接待和受理来信来访中,当年直接处理的为
1791件,占来信来访总件数的75.67%;当年转往有关单位和部门处理的为
466件,占来信来访总件数的19.69%;接待和受理来信来访案件当年未做处
理的11件,占来信来访总件数的4.65%。
1977年至1978年,信访部门及时直接调查处理来信来访431件,占来
信来访总件数的60.88%,及时转往有关单位和部门处理的167件,占来信来
访总件数的23.59%;当年未做处理的110件,占来信来访总件数的
15.54%。
1979年至1985年,信访办公室直接调查处理来信来访1183件,占来信
来访总件数的89.96%;转有关单位和部门处理的243条,占来信来访总件数的
17.04%。1979年至1985年,连续7年无积压信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