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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治安管理

第二节 治安管理



伊春区治安管理工作,坚持在党委领导下,贯彻“依靠群众,预防为主,及时打
击,保障安全”的方针,积极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同违反治安法规的行为作斗争。保证
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保证人民生活的安全、稳定。
在治安管理中,多年来一直把旅店业、旧货业、印铸刻字业、修理业等特种行业和
车站、公园、影剧院、体育场、展览馆、商场等公共场所,以及枪支弹药和其它危险品
的管理作为工作重点。通过治安管理,有效地控制社会阵地,加强预防犯罪和治安防范
工作。
1958年伊新区公安分局成立后,把对“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作为治安管理的
一项工作。“四类分子”即“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文化
大革命”中,把“右派分子”也列为监督改造对象,对“四类分子”和“右派分子”统
称为“五类分子”。
1978年后,随着各种法令、法规的颁布,对特种行业、枪支、危险物品、公共
场所的管理更加严格,采取一系列具体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坚持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在
实际工作中,对管理混乱和违反特种管理规定的行业和单位,令其停业整顿或限期整
顿,对无证经营的坚决取缔。特别是对运动枪、猎枪以及公安、司法、要害单位工作人
员的专用枪支,进行全面登记,验发持枪证,严格管理。自1982年开始,在开展社
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要求公共场所、娱乐场所把维护好治安秩序做为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责任制和定期检查制度。对居民委员会、特种行业
和公共场所以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建立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委员会,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安
全保卫工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四类分子”和“右派分子”进行复查,给予平反和
纠正。
1979年,把帮教失足青少年作为治安管理的一项主要工作.建立有派出所民
警、学校老师、街道干部、失足青少年所在单位领导、家长组成的“五结合”帮教小
组,对失足青少年进行具体的帮助教育。通过开展帮教活动,使绝大部分失足青少年向
好的方面转化。
伊春区多年来所发生的治安案件,较为突出的是打架斗殴、行凶伤人案件。1973
年,在处罚的78起治安案件中,有打架斗殴案件41起,行凶伤人案件29起,其它
案件仅有8起。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执行,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治安拘留、
以至劳动教养。1985年,处理治安案件327起,经济处罚79人,罚款2156
元;治安拘留388人次;劳动教养6人次。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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