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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户政管理

第五节 户政管理



1948年前,伊春区仅有30余户常住人口,未设户政管理机构。对外地来到伊
春的人员,靠发放路条证明身份,户政管理简便。
1949年后,伊春常住人口逐年增加,流动人口大幅度上升。伊春公安派出所成
立后,开始进行户口登记。户口登记的方法,对居民住户发放户口簿。逐一核对登记;
对单位独身职工办理集体户口,由单位指定专人配合派出所进行管理。凡人口出生、死
亡、迁入、迁出.统由派出所立卡登记。人口变动情况,由公安机关统一掌握。
1971年以来,逐步完善产政管理制度。对人口出生,凭接生员、助产士或医生
开具证明,公安机关便准予落户。对无出生证明及收养的子女,由户主或收养人写出书
面申请,居民组长和街长予以证明,户籍民警进行调查,经派出所研究同意,给予办理
落户手续。人口迁出,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非农业人口迁出,属于工作调转和随迁家
属,高校录取的学生,外地招收的职工,凭有关证件办理迁出;对迁往省会城市或直辖
市的居民,凭当地公安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对迁往同等城市,中、小城市
或集镇的户口,凭迁入地公安机关“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对迁往农村的户口不加
限制。人口迁入,对工作调转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技工
学校毕业生以及招收的职工等,凭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证明或人事调令给予落户,
在外地离、退休职工,家住伊春区的凭离、退休证明落户;退学、休学学生返回本区居
住,凭退学、休学证明落户;退伍、复员军人,凭安置办公室证明落户;军队转业干部
及家属,凭组织、人事部门证明落户;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凭释放、解除劳
动教养证明落户;妻子投夫、老人投子女、未成年子女投父母的,凭结婚证、单位证
明,经户籍民警调查,派出所研究同意后报区公安分局审查,由市公安局审批。
1960年至1962年,我国连续遭受自然灾害,城区进行精减职工,减少城镇
户口,人口迁入受到控制。对市外人口迁入,市内精减下放职工及家属回城落户,一律
由公安机关审查。提交公社党委研究同意后填表上报,经市审批小组审查同意和市长批
准,由市压缩办公室签发“批准落户”通知书,再由公安机关办理落户。农业户口迁入
城区,不得超过非农业人口的1.5%。1963年后,对人口迁入实行派出所、公安
分局、市公安局三级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