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六节 防火监督

第六节 防火监督



1949年伊春区公安派出所成立后,安全防火被列为“四防”工作的重点。
1979年,公安分局设置防火监督科,管理城镇安全防火工作。
防火监督工作坚持“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严格贯彻执行《消防监督条
例》。
1985年5月23日,伊春区发生一起特大火灾,损失严重。为吸取教训,全区
深入开展“打通防火道、消灭柈子城”工作,城区拆除影响防火通道的一切障碍物,
修整道路,清运居民住户的多余烧柴,消除火险隐患,取得一定成果。城市建设综合治
理工作开展后,结合城镇安全防火,继续打通防火道,清除超出规定的烧柴,并采取各
种措施加强城镇防火,使安全防火工作又深入一步。
“5·23”特大火灾后,在每年春秋两季的防火期,对取火用火严加管理和控
制。5级以上大风天,一切用火单位和居民住户禁止用火,生产单位取火用火必须有足
够的安全条件,企事业单位用火,由防火监督部门做安全检查,符合安全用火条件的发
放用火证,严禁私自取火用火。
(见附图)



@img6W801YM.jpg^JPEG^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