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检察机构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检察机构
1964年7月,成立伊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建院初期编制为7人,其中副检
察长1人,检察员3人,助理检察员2人,书记员1人。检察院内部不分设职能科室,
检察人员分片负责办理案件。伊新区人民检察院同时受理翠峦、乌马河、伊东林业局等
地的案件。
1965年5月撤销伊新区,改设伊春镇。根据全国人大通过的组织法规定,镇以
下不设人民检察院。伊新区改设伊春镇后,原伊新区人民检察院划归伊东区,改名为伊
东区人民检察院。1966年4月,伊春特委决定撤销伊东区,伊东区人民检察院又归
伊春镇。隶属关系变更,但名称没有变。1967年1月实行军事接管,检察院被撤销。
1978年1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有关规定,重新组建伊春区
人民检察院。组建后的伊春区人民检察院,内部分设批捕、起诉、秘书3个职能机构。
1979年11月,检察院内设批捕科、起诉科、经济科、法纪科、办公室5个职能科
室,编制为19人。
1985年,伊春区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各科正副科长7
人,检察员11人,助理检察员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