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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检察

第二节 刑事检察



1964年至1967年,伊新区人民检察院主要工作是审查、批捕、起诉、出庭
支持公诉和监所检察。刑事检察的重点是打击现行犯罪分子。刑事检察工作提倡依靠群
众办案,发动群众协助检察机关侦查取证。对一些案件,交给群众讨论,征求群众意
见,在集中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慎重处理。审理案件根据内部发行的单行本法规条例作为
法律依据。
1978年12月,伊春区人民检察院重新组建后,承办全区范围内的审查、批捕和
审查起诉案件。审查批捕由区党委讨论决定。自1979年以来,陆续发布全国人大会
议通过的《刑法》、《刑事诉讼法》、《逮捕拘留条例》等项法律和条例,法律逐步健
全和完善,刑事检察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
1980年4月,经区人大批准正式组成伊春区检察委员会。同年,最高人民检察
院下发《刑事检察实施细则》。《刑事检察实施细则》下发后,区检察院对审查批捕、
审查起诉工作实行检察人员阅卷、业务科室集体讨论、主管检察长审批的检察程序。对
重大疑难案件,交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实行公诉案件辩护制
度,区检察院在法庭公诉上胜诉率达到95%以上。
1981年,贯彻全国五大城市治安会议精神。伊春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央提出的
“从重从快”打击杀人、抢劫、放火、强奸、爆炸和其它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的要求,补查、审查起诉材料18件,收集各类证言215份,追诉漏诉的犯罪分子3
人。同时,纠正认定事实不准、犯罪定性不当、引用法律条文不妥的案件10件。在审
理一起盗窃案件中,破积案隐案10起,并查获另外两个盗窃犯罪分子。
1982年,区检察院在市检察院一副检察长直接干预下,形成一起两名犯罪分子
被免于起诉而消遥法外的人情案。此案在1985年整党中被重新复查,予以纠正,
犯罪分子被逮捕归案。
1983年7月,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依法“从重从此一网打尽”的方针。要
求严厉打击7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关于严
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在贯彻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人大
的《决定》中,区公安、检察、审判三机关联合办公,协同作战,缩短案件审理时间,
保证办案质量,加快办案速度,从重从快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分子。据统计,自1983
年7月至12月,共收捕犯罪分子165人,其中审结处理143人,待处理22人。
1979年至1985年,伊春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批捕案件546件,730
人,审查批捕636人;审查起诉案件500件689人,提起公诉428件58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