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经济检察
第三节 经济检察
1979年,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政策实施后,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日渐突
出。1979年末,伊春区人民检察院设经济检察科,经济检察被列为检察机关的一项
重要工作。
开展经济检察工作初期,依靠检察人员深入机关和企业内部,进行调查摸底,了解
情况,掌握线索,分类排队。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面大,危害严重的案件首先立案侦查。
1980年全年立案审查经济案件5件5人,其中起诉3件3人,免诉2件2人。
1981年立案审查经济案件2件2人,对立案审查的案件全部起诉。
1982年,中央下发《紧急通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关于严惩严重经济犯
罪活动的决定》。根据中央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伊春区深入开展打击严重经
济犯罪活。随着全面开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经济案件逐渐增多。经济检察机关
在人手少、案件多的情况下,采取“自查办案、联合办案、指导办案”的形式,解决专
业人员不足的问题。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规定,询问被告人必须有检察人员参加;
调查材料必须经检察人员审核;内查外调提纲要由检察人员审查。1982年,全年立
案审查经济案件16件20人,其中撤案1件2人。
1983年,经济案件受案率下降,经济检察工作以审理积案为主。全年立案审查
经济案件5件5人,其中起诉2件2人,免诉3件3人。
1984年,立案审查经济案件11件13人,其中起诉5件6人,免诉3件4
人,撤案3件3人。经济案件受案率稳定在1983年的水平上。
1985年,全年立案审查经济案件8件8人。其中起诉4件4人,免诉3件3
人,撤案1件1人。
伊春区人民检察院审理经济案件本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严格掌握罪与非罪的界线。自1980年以来,立案查处经济案件47件53人,结案
42件47人,撤案5件6人。在审理经济案件中,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