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审判机构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审判机构
1964年前,伊新区的审判业务工作由伊春市人民法院受理。
1964年3月,组建伊新区人民法院。伊新区人民法院设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
庭、接待室、办公室4个庭室。建院初期编制为9人,设院长1人,副院长1人,业务
干部7人。伊新区人民法院承担区内各项审判业务,以及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调解民事
纠纷等工作。
1967年初至1973年8月,审判机关被军事接管,成立伊春区人民保卫部。
保卫部内设审判组,由审判组承担审判业务。
1973年9月,组建伊春区人民法庭。区法庭内设民事审判组、刑事审判组、办
公室,编制定为12人,设庭长里人,副庭长2人,干警9人。
1979年6月,伊春区人民法庭改为伊春区人民法院,内设民事审判庭、刑事审
判庭、办公室、信访接待室,编制增加到35人。
1981年,增设经济审判庭、刑事审判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