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医药管理
第三节 医药管理
1978年,伊春市卫生局设药品检验所,伊春区卫生科设药政管理人员。区药政
管理人员配合市有关部门定期对医药卫生部门进行药品质量、药品加工、药品保管、药
品使用的检查监督。同时,管理游医药贩,严格控制医药市场。
1984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切实加强了医药管理。在
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的过程中,市及区药检管理部门多次互相配合,对医疗单位及
医药药材经营销售部门进行联合检查。1984年,封存、销毁假药和劣药49种。同
时对查出贩卖假药的药贩21人,分别给予行政拘留和经济制裁的处罚。
1985年,查出伊春市医药批发站和伊春市医药药材商店购进伪、劣中成药品
4种910O盒。对已查出的伪、劣药品,除已销售的1579盒外,余下的7521
盒全部销毁,并没收销售部分的获得利润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