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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伊春区委常委防止以权谋私的暂行规定

中共伊春区委常委防止以权谋私的暂行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央整党措导委员会第六号通知精神,区委常委对防止利用职权谋
取私利的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禁止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和侵占公共财物。不准假公济私,挥霍国
家和集体资队不准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徇私舞弊,索取好处和乘机“卡脖子”、捞油
水、索贿受贿;不准以任何形式借用、借听、借看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电视机、照相
机、收录机、电子计算机等贵重物品。因工作需要时,要履行借用手续,用后要及时送
还,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手段,化公为私。
二、禁止为子女、亲友在工作和生活等方面搞不正之风。不准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
为家属、亲友、子女在转移户口、招工、转干、升学、参军、晋级和安排工作等方面谋取特
殊利益,更不准在人事工作中搞“交易”,要坚持党性原则,不准徇私枉法、包庇、袒
护违法犯罪行为的子女、家属、亲友。
三、禁止用任何“变通”的办法,用公款吃吃喝喝和请客送礼。区委常委下基层调
查研究、检查工作或参加会议就餐者,必须按当地规定交足钱和粮票,不准“白吃”或
搞“象征性”付款。不准接受任何形式的特殊招待和接受礼品。
四、禁止以权谋私建房、分房和侵占住房。不准随意改变住房结构、扩大面积、提
高标准;不准凭借职权,动用公款、公物为个人修建单独住宅;不准侵占公款、公物、
占用耕地、动用国营和集体人力、运力为子女、亲友建私房,子女已参加工作,确需住
房,应由于女所在单位解决;不准以职权和工作之便给子女要房和超标准住房。
五、禁止违反财经纪律,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随意批款、批物给个人、变相
谋取私利,损公肥私。
六、禁止打击揭发检举人,保护党内民主和人民来信来访的正当权益,不准将群众
揭发检举的材料转给本人,更不准在调查核实中为本人通风报信。凡利用职权对控告
人、申诉人、批评人、办案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要给以党
纪、政纪处分。
以上规定,请全区党内外群众监督执行,凡是以职权谋取私利搞不正之风,一经发
现,都要坚决纠正,严肃处理。
一九八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