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西林区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章 西林区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西林区
自1980年6月在全区域内,分31个选区开展普选工作,9月中旬基
本完成。在全区普选的基础上,于1980年9月24日,召开了西林区
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规定,成立的革命委员会算作第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西林区人大是本区的最高权力机
关,它是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机关,它是代表人民利益的,它是
广大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管理国家权力的机关。西林区人大的职权
是:(一)在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
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二)按照
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本区的经济建设、文
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三)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本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四)区人代会分别
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区长、副区长;本级人民法院的院长;
本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五)保护社会主义所有制,保护私人所有
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六)审查和
批准本行政区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七)选举区人大常委会
的组成人员和上级人大代表。(八)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区法院、区检
察院的工作报告。(九)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保障少
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妇女同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力、劳动权利、同工同
酬的其它权力。
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整案规定,县和县以上的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要据这一规定,西林区于1980年9
月设立了“西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它是本区人大的常设机
关,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它由主任、副主任两人和委员若干
人组成。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
督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
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的任免;在大会闭会期,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