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检察

第二节 检察


1969年建区时,未设检察机构,办理审捕、公诉等检察事宜均由公安机关代行检察业务。1978年12月5日,成立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工作更趋健全。特别是国家颁布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后,人民检察工作开始步入正轨。